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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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



  

  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通过审核的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通过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审核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9月28日



  附件:

通过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审核的单位名单

  1.城市科学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暂定甲级)

  2.重庆市规划展览馆(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暂定甲级)

  3.理想空间(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暂定甲级)

  4.北京瑞德瀚达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暂定甲级)

  5.笛东联合(北京)规划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暂定甲级)

  6.北京中海华艺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延续)

  7.北京北达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延续)

  8.天津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乙升甲)

  9.遵义市规划设计院(乙升甲)

  10.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乙升甲)

  11.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乙升甲)

  12.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乙升甲)

  13.三亚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乙升甲)

  14.海南津杭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乙升甲)

  15.湘潭市建筑设计院(乙升甲)

  16.浙江建院建筑规划设计院(乙升甲)

  17.广西城市设计有限公司(乙升甲)

  18.上海嘉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乙升甲)

  19.上海同异城市设计有限公司(乙升甲)

  20.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乙升甲)

  21.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乙升甲)

  22.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乙升甲)

  23.北京天地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乙升甲)

  24.北京中联环建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乙升甲)

  25.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升甲)

  26.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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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临街单位清除冰雪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区临街单位清除冰雪暂行规定的通知

佳政综〔2009〕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城区临街单位清除冰雪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佳木斯市城区临街单位清除冰雪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推动社会各界参与清除冰雪工作,创造冬季安全顺畅通行的交通环境,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街单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商业户及居民住户等。
  第三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临街单位,必须履行清除门前冰雪责任。
  第四条 产权人出租临街房屋、场地的,承租人要履行清除冰雪责任。
  第五条 无法认定清除冰雪责任人的区域,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各区政府或房产物业部门共同确定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由确定的责任人履行清除冰雪责任。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临街单位清除门前冰雪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临街单位清除冰雪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临街单位主管部门在市清雪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临街单位清除冰雪责任区范围:纵向自临街建筑外墙起至人行道路边石止,横向以左右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区域。路口处临街单位责任区为两条街路分别与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人行道区域。
  第八条 清除门前冰雪时限及标准。
  清除冰雪时限:即下即清,当日清完。需外运的路段可将积雪推至路边石以下,不需外运的路段应将积雪堆放在不影响通行、不占压绿地的地点,并做到堆放有序、成型。
  清除冰雪标准:露路面,无冰雪、冰棱、冰包、鱼鳞片、冰雪界线;严禁向绿化带内堆雪;达到无垃圾、污冰、冰雪混堆;不损坏路面及公共设施,不毁坏树木。严禁冰雪和垃圾混装,保证雨水井、垃圾收集点周边无积雪堆放。
  第九条 临街单位未按本规定时限或标准清除冰雪的,依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由各区政府组织予以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临街单位不履行清除冰雪责任的,由各区政府和主管部门限期整改,由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对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单位,由荣誉称号授予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及政府各相关部门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市政府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依法实施处罚,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

新闻出版署


加强书报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9年12月25日,新闻出版署

近几年来,全国印刷企业发展很快,对缓解“出书难”发挥了作用。但也应看到,印刷企业的发展过多、过快、过滥,超出了实际需要,不少印刷企业管理混乱、违章经营,非法印刷活动屡有发生,大量格调低下甚至反动、淫秽的出版物经过印制环节流向社会,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了加强印刷企业管理,搞好印刷企业的治理整顿,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共同制订了《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于1988年11月5日发布实行。经过一年的治理整顿,书报刊印刷业的混乱状况有所控制,各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对书报刊印刷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有所加强,但书报刊印刷企业过多、过滥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从出版物的印制环节上堵塞“黄源”的目标远未达到。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对整顿、清理出版物的印制单位提出了严格要求。为贯彻落实《两办通知》的要求,搞好书报刊印刷企业的整顿、清理,保障书报刊印刷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书报刊的印刷管理,制止非法印刷活动,特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贯彻执行《两办通知》和《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尽快完成对本地区印刷企业的整顿工作。通过整顿,对印刷企业广泛开展一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印刷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的教育。同时,对本地区的印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登记、验收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整顿印刷企业结束后,根据本地区对书报刊印刷能力的总体需求及合理布局的要求,经严格审查,可以对确有书报刊印刷设备、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力量、能保证产品质量、遵纪守法、管理基础工作健全、物资供应有正常渠道的并历年担负一部分书报刊(含教材、课本)印刷任务的印刷企业颁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
乡办印刷企业承接印件按《两办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书报刊印刷企业基本条件和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发放办法。
本规定下达前已整顿完毕的印刷企业,已经颁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应重新审核,对申报不实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刷企业,应撤销其书报刊印刷许可证。
凡未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颁发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一律不得从事书报刊印刷业务。
三、对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委印的正式出版物(指有书号、刊号的出版物,下同)实行书刊定点印刷制度。
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分为全国定点和省级定点两类,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可承印全国范围内的出版物,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只能承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物。

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由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企业中从严优选组成。以国营大中型书刊印刷骨干企业为主,包括历年列入书刊印刷行业统计的书刊印刷厂、部分历年承印教材(含课本)的印刷厂、部分出版社印刷厂和部分部队书刊印刷厂。
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由我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商定分配名额,由申请企业填写《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登记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严格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报我署核准后颁发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证书。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发证,报我署备案。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登记表和定点企业证书由我署统一印制。
四、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确定后,各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的正式出版物应委托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委托当地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出版社凭盖有公章的发排单、付印单,期刊社(编辑部)凭期刊登记证。委托当地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须经委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委托外地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须经委印和承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单位不得委托外地非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正式出版物。如有违反,将追究出版社、期刊社(编辑部)和承印厂的责任。
中央级出版社由中国印刷公司统一安排到京外印制的图书,由中国印刷公司通过年度生产调度洽谈会安排到京外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刷。
五、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竞争意识和服务观念,增加生产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缩短印制周期,改进服务质量,为两个文明建设和发展出版事业服务。
为便于有关领导机关、统计部门和企业及时了解书刊印刷行业的状况,今后,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人员等基本情况要纳入书刊印刷行业统计范围,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应将行业统计所需资料按规定定期报送有关行业统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切实加强对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完不成指令性书刊生产任务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不按规定定期报送统计资料的,不按规定承接印件的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将撤销其定点企业资格,收回定点企业证书。
六、书报刊印刷企业(包括兼营书报刊的印刷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禁止承印反动、淫秽、迷信和其他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进行非法印刷活动。
七、书报刊印刷企业除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外,还应接受所在地区新闻出版、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八、书报刊印刷企业承接印件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承接当地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年画、年历、台历、挂历、画册等,下同),出版社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发排单、付印单,报刊社、期刊社(编辑部)必须出具报纸、期刊登记证。全国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承接外地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委印单位还须出具委印和承印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2.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不得承印外地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承接当地出版单位委印的出版物,委印单位必须出具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的批准件。同时出版社必须出具盖有公章的发排单、付印单,报刊社、期刊社(编辑部)必须出具报纸、期刊登记证。
3.承印当地和外地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委印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地、市以上,含地、市)的批准文件和委印单位、承印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凡不具备上述手续的出版物,书报刊印刷厂一律不得承印。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版、印刷单位及个人,由各地新闻出版机关会同所在地工商、公安、文化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地应建立、健全印刷业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政治素质好、懂专业的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本地印刷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使其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