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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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广州、西安、长春、哈尔滨、南京、成都市分行:
《农村信用社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已经农村信用社结算工作座谈会讨论,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县(市)联社要在农业银行领导下,认真贯彻最近召开的“全国银行结算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严格结算纪律、整顿结算秩序、加速资金周转、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认真总结已在全国大面积推开的自办县辖往来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强信用社的结算管理,疏通结算渠道,拓宽自办县辖往来面,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是按照县联社逐笔对帐的方法制订的,其基本做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各地情况不同,因此,联社可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在本办法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做相应变动,使其更适应加强管理和搞活业务的实际需要。
三、请将实践中发现的与现行办法相异的问题和意见及时上报总行。

附:农村信用社县辖往来核算示范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拓宽信用社的结算渠道,减少结算环节,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县(市)联社管理和服务职能,根据信用社结算方式发展变化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社的县辖往来(以下简称县辖往来),是为经济单位办理结算,以及办理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联社之间资金划拨的帐务往来。
第三条 县联社是县辖往来的清算中心,对县内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联社之间的款项汇划采取相互直接往来,由县联社逐笔对帐统一清算汇差的办法。
第四条 县联社是县辖往来的组织、管理监督单位,除参与县辖往来外,并负责县辖往来资金清算和利息结算。

第二章 资金清算和科目帐户设置
第五条 凡参加县辖往来的信用社、联社(以下简称参加社)应在县联社清算中心开立存款户,存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由县联社核定),通过设立的“1132一存县联社清算资金”二级帐户进行核算,用以清算往来资金。县联社上存的清算资金在“1121-存放农业银行款项”或“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中核算。
第六条 县辖往来分为往帐和来帐两个系统。参加社分别在“存放联社款项”和“联社存放款项”两科目设置“往帐户”和“来帐户”二级帐户,发生县辖往来帐务通过以上两科目核算(为简化核算手续,联社往来日常只使用一个科目的,可只设一个“往帐户”和一个“来帐户”)。
当汇划业务发生时,发报社记入往帐,收报社记入来帐,并定期编制县辖往来报告表送交县联社,由县联社清算中心审核无误后清算资金。县联社根据收、发报社寄来的县辖往来报告表及所附报单对帐卡,轧打并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定期、逐笔进行配套对帐(或采取“县辖往来登记簿”的方法),以检查往来帐务是否正确。报送报告表的时间可由县联社根据业务量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0天。
第七条 信用社存入县联社清算资金户的存款以及县辖往来均按季结息。其利率为:清算资金的存款,原则上按信用社存农业银行的一般性存款利率;县辖往来的利率是实行同一利率还是差别利率,由县联社具体确定。

第三章 凭证种类和使用方法
第八条 县辖往来报单按传递方式不同分为邮划报单、电划报单(含补充报单)两类,每类报单又分为“借方报单”和“贷方报单”两种。
(一)邮划借方、贷方报单均为一式四联,各联的用途是:
第一联报单。由发报社连同第二联来帐卡片并随附有关结算凭证寄收报社,收报社作“存放联社款项”科目“来帐户”借方或贷方传票。
第二联来帐对帐卡。由发报社随同第一联报单寄收报社,收报社随“县辖往来报告表”第二联定期寄县联社凭以对帐清算。
第三联往帐对帐卡。由发报社随“县辖往来报告表”第二联定期寄县联社凭以对帐清算。
第四联留底。由发报社作“存放联社款项”或“联社存放款项”科目往帐户卡片或作“往帐户”的借方或贷方传票。
(二)电划借方、贷方报单均为一式二联,其使用方法是:
第一、二联缺。
第三联,往帐对帐卡。发报社将其随附“县辖往来报告表”定期寄送县联社。
第四联,留底。发报社凭以填写电稿并向收报社拍发电报后,代信用社往帐科目卡片,或作“往帐户”的借方或贷方传票。
(三)电划补充报单(电划借方补充报单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均为一式四联,由收报社根据发报社电报编制。
第一联报单,转帐后作县辖来帐卡片帐,或作“来帐户”借方或贷方传票。
第二联来帐报告卡。转帐后随附“县辖往来报告表”定期寄送县联社。
第三联转帐借方(或贷方)传票。收报社代收款单位(或付款单位)的贷方或借方传票。
第四联收帐或付帐通知。转帐后作转帐通知交开户单位。
第九条 县联社“县辖往来报告表”采用一式二联,其使用方法是:
第一联留存,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第二联报告表。连同往帐对帐卡及来帐对帐卡一并上交联社。

第四章 印、押、证管理
第十条 县辖往来应使用县辖往来专用章,由县联社按规定的样式、规格统一刻制带有参加社代号的印章发至各社使用,并向有关银行、信用社发送印模。
第十一条 信用社使用统一设制的县辖往来报单、报告表。“报单”属重要空白凭证,要设簿登记,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报单(放入保险箱)。严格领用、签发手续,严防缺损。如填错报单,不能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订入当天传票,以备查考,作废密押、印章应及时收回封存,并按规定统一处理。
第十二条 县辖往来密押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由联社统一制定,辖内统一使用管理。县辖结算专用章和密押均属重要机密,不得向经办县辖往来以外的人员泄露。要严格执行印、证分管制度。每日营业终了入库保管。经管人员如工作调动或休假,由主任指定接办或代办人员,并办妥交接手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知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两人。如发生遗失泄密事故,立即报告主任和县联社,以便及时更换密押,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没有实行印、押、证分管制度的信用社,不准办理县辖往来。

第五章 错误报单和不完整报单的处理
第十三条 对错误报单和不完整报单的处理,发报社和收报社都必须坚持以代号为准的原则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 收到发报社寄来的报单,如发现收报社的名称、代号不属于本社受理的,收报社即代为转寄正确的收报社,并填制“查询查复通知书”通知发报社,不得将原报单退回发报社。
第十五条 发报社寄来的报单上名称、代号是本社的,但所附结算凭证不是本社受理的,收下报单,将附件划转正确的收报社,并在原报单上注明原因备查。同时填制“查询查复通知书”通知发报社,不能将原报单转寄或退回。如报单上名称、代号不是本社的,而所附结算凭证是本社受理的,应以附件及过渡性科目先行转帐,同时向原报单所列代号的收报社填发相反的报单(在备注栏注明原因),连同原发报社寄来的报单一并寄原报单所列代号的社。并填发“查询查复书”通知原发报社。
第十六条 如所附结算凭证上收(付)款单位不详,无法记入收(付)款单位帐户时,收报社应先以其他应收(付)款项转帐,俟向原发报社查询查复后再记入收(付)款单位帐户。
第十七条 收到发报社寄来的报单,如报单上的金额与所附结算凭证金额不符,不得更改原报单金额。报单金额大于所附结算凭证金额,则应按差额另填发报单划回原发报社(附“查询查复书”说明原因);报单金额小于所附结算凭证金额,则将报单及凭证专夹保管,暂不转帐并立即发出“查询查复通知书”通知发报社,等发报社将差额补来,连同前所留存的报单一起转帐。
第十八条 发报社发出报单后,发现报单金额与所附结算凭证金额不符,不得随意更改原报单金额,也不得通知收报社更改金额,应采用:如多付款项,先列其他应收款项,并立即填发“查询查复通知书”通知收报社将多余的款项划回,划回后再转销其他应收款项;如属少付款项,应即将少划的差额另填报单付给收报社(并附“查询查复通知书”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如发现发报社寄来的报单印鉴不符或漏盖,应编密押的报单漏编或不符,当时不能转帐,应专夹保管,并立即发出“查询查复通知书”,等发报社用“查询查复通知书”补盖印章、补编或更正密押后,方能办理转帐,查复书作报单(第一联)附件。发报社补编或更正密押的查复书上,必须加盖县辖往来专用章,不得用电话补编或更正密押。
第二十条 报单如遗失,经收、发报社双方查证后,原发报社应再补制副本补发,补发副本报单用原报单号码、日期、金额及其他内容,并在报单上注明“补”字样,第一、二联、作副本寄发,三、四联注销,订入当日传票。同时发出“查询查复通知书”通知县联社清算中心。

第六章 县辖往来纪律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县辖往来,必须严格执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需要向外寄发的凭证,必须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收报社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划转到指定的收(付)款人或单位,不得延误、积压,不准挪用、截留资金,一经发现,将按结算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参加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联社报送县辖往来报告表。如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发生延误、积压、挪用、截留资金,一经发现,将按结算金额处以日万分之五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填发报单必须加强复核,做到不复核不出社,发出邮划报单和拍发的电报及时登记,邮寄的报单要使用县辖往来专用信封挂号邮寄,信封上填明报单、凭证种类份数。封发信件也要换手复核,防止错寄、漏寄。信件要及时投邮,既要保证正确、安全,又要加速凭证传递。
收报社应在信封上加盖收到日期,并将信封保留半年,以备查考。
第二十四条 各参加社上报县联社的县辖往来报告表,要加盖县辖往来专用章。

附:县辖往来会计核算手续
一、发报社的核算
(一)发出贷方报单。凡办理单位(或个人)的汇款或委托收款结算收妥划回,经审查无误,凭以填制一式四联“邮划贷方报单”,在第一、二联上加盖县辖往来专用章(需编押的应编制密押),连同有关结算凭证(如信汇凭证三、四联,委托收款凭证第四联)邮挂寄收报社(信封上写明收报社的详细地址和全称及其他内容)。如系电划,填制两联电划贷方报单并根据第四联拍发电报。其会计分录:
借:××科目--××存款户(或现金)
贷:2332--联社存放款项--往帐户
报单第三联暂专夹保管,据以编制县辖往来报告表。
(二)发出借方报单。凡划付县内款项(如使用限额结算、县内汇票结算),须填制一式四联邮划或两联电划“借方报单”,其会计分录为:
借:1132--存放联社款项--往帐户
贷:××科目--××存款户
其余手续同上。
二、收报社的核算
收到发报社寄来的第一、二联报单(电划的根据电报译制电划补充报单)及所附结算凭证,根据邮划、电划不同情况认真审核下列内容:是否属本社受理的报单;报单金额与所附结算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印鉴是否清晰,与预留印模是否相符,须编押的汇款要检验密押是否相符;信汇凭证收款单位帐号、户名是否相符,如划付限额结算凭证(或县内汇票)是否是本社签发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经审核无误后,报单第一联代“存放联社款项”或“联社存放款项”科目的“来帐户”借方或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收到贷方报单的会计分录:
借:1132--存放联社款项--来帐户
贷:××科目--××存款户(或应解汇款户)
收到借方报单的会计分录:
借:××科目--××存款户(或结算保证金户)
贷:2332--联社存放款项--来帐户
报单第二联暂专夹保管,俟做报告表。
三、收发报后的处理
(一)编制县辖往来报告表,各参加社应按规定将本期发出的报单第三联卡片和收到报单的第二联卡片分别借方、贷方填制“县辖往来报告表”一式二份并结出本期余额。与“2332--联社存放款项”和“1132--存放联社款项”科目核对相符,一份报告表留存,另一份报告表加盖县辖往来专用章,连同卡片邮寄县联社清算中心。报告表从年初起连续编号,跨年度另作报告表,另编新号。报告表所附卡片整理次序是往帐在前,来帐在后;先借后贷,往帐报单要按号码顺序整理,来帐报单要按社号顺序整理,以免混淆。
(二)县联社的对帐
1.联社收到各参加社寄来的县辖往来报告表及所附的第二、三联(报告卡),经审查报告表与所附的报单、顺序号、上期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本期余额正确无误后,根据报告表各栏发生额,登记“县辖往来登记簿”有关栏并结出余额。
2.对帐。首先应进行总额核对,即“县辖往来登记簿”余额为零时,一般说明县往来帐务全部核对相符。然后将同号、金额、同日期的报单二、三联进行逐笔配对核对后,定期装订成册,未配对的二、三联报单,应分别往帐、来帐、报单种类和发报日期顺序放入“县辖往来帐箱”保管,待收到报告表和报单后继续核对。要定期核对未配对报单,其借方、贷方总额(借方报单来帐报告卡+贷方报单往帐报告卡与借方报单往帐报告卡+贷方报告卡)的差额应与县辖往来登记簿余额相符。对帐中发现超过正常处理日程仍未核对的报单,或二、三联报告卡金额不符,应立即发出查询,及时处理。
四、汇差的计算和清算
(一)汇差资金是指存放联社款项(县辖往来)与联社存放款项(县辖往来)轧抵后的差额。如果存放联社款项县辖往帐户与来帐户之和小于联社存放款项县辖往帐户与来帐户之和,为应付汇差。反之,为应收汇差。汇差资金应定期进行清算(一般在每期编制报告表之后清算)。
(二)应付汇差的清算。应付汇差县联社清算中心根据参加社报来的县辖往来报告表经审核无误后,通知参加社支付汇差。参加社接到通知,按应付汇差额填制县辖往来借方报单和特种转帐借方、贷方传票各一联,将特种转帐借方传票盖章后,随报单寄县联社。信用社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联社款项--往帐户
贷:存放联社款项--联社清算资金户
县联社收到借方报单和特种传票后,会计分录:
借:联社存放款项--××社清算资金户
贷:联社存放款项--来帐户
(三)应收汇差的清算。应收汇差由联社清算中心主动将款项支付给收款社,并填制县辖往来借方报单和特种转帐借方、贷方传票各一联,将特种转帐借方传票盖章后,随报单寄收款社。县联社会计分录:
借:存放联社款项--往帐户
贷:联社存放款项--××社清算资金户
应收汇差社收到借方报单和特种传票,经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联社款项--联社清算资金户
贷:联社存放款项--来帐户
(四)参加社存在联社的清算资金不够清算汇差时,应通过开户行汇给联社清算中心;反之,存放在联社的清算资金过多时,可以要求联社清算中心通过银行汇给参加社。
五、利息计算
(一)县辖往来一般按季结息,由各参加社根据存放联社款项和联社存放款项往帐户与来帐户分户帐用积数的方法分别计算,借贷积数可实行差别利率。根据存放联社款项往帐户、来帐户计算出的借方积数和利息时,为应收利息,根据联社存放款项往帐户、来帐户计算出的贷方积数和利息,为应付利息。实际结息时要将应收利息、应付利息轧差,若应收大于应付,为实际应收利息;反之,为实际应付利息。然后根据实际应收利息或实际应付利息填制清单一式二份,连同县辖往来分户帐对帐联寄送县联社。
(二)县联社的处理手续。县联社收齐所辖各信用社寄来的利息清单及所附对帐联,经审查无误后将利息直接记入参加社的清算资金户中,其差额填制贷方传票作为组织县辖的利息收入(一般是参加社应付大于应收)。县联社划转时的会计分录:
借:联社存放款项--××社清算资金户(应付利息社)
贷:联社存放款项--××社清算资金户(应收利息)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差额部分)
(三)信用社的处理手续。参加社收到联社盖章的一联利息清单后,另制一联转帐传票转帐,如为应收利息,会计分录:
借:存放联社款项--联社清算资金户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如为应付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贷:存放联社款项--联社清算资金户

六、年度结平帐务
(一)划分上下年度帐务。新年度开始,以发报时间严格划分上下年度帐务,各社将上年度“存放联社款项”和“联社存放款项”科目县辖往来分户帐余额不做传票直接过入以上两科目上年往帐户和上年来帐户。收报社在新年度开始后收到发报社寄来的上年度报单,应在上年度户核算,编制上年度县辖往来报告表,并计算利息和清算汇差。报告表的编号、金额及累计数等,应与上年度县辖往来报告表衔接。
(二)清算上年度未达帐项。联社收齐各参加社寄来的上年度县辖往来报告表及所附报单第二、三联,经审查登记“县辖往来登记簿”后,登记簿余额应为零。第二、三联报告卡应全部配对完毕,全辖帐务已全部结清。
(三)划转结平上年帐务。上年度县辖往来帐务查清后,县联社通知各参加社将“存放联社款项”往来帐余额和“联社存放款项”往来帐余额轧差后,将差额上划联社结平上年度帐务。各参加社接到上划通知后,如“存放联社款项”往来帐余额之和大于“联社存放款项”往来帐之和,参加社编制借方报单和转帐借、贷方传票上划。其会计分录:
借:存放联社款项--本年往帐户(编报单)
借:联社存放款项--上年往帐、来帐户(不编报单)
贷:存放联社款项--上年往收、来帐户(不编报单)
如果存放联社款项往来帐余额之和小于联社存放款项往来帐余额之和时,参加社编制贷方报单和转帐借、贷传票上划。其会计分录:
借:联社存放款项--上年往帐、来帐户(不编报单)
贷:存放联社款项--上年往、来帐户(不编报单)
贷:联社存放款项--本年往帐户(编报单)
通过上述处理,各参加社上年户往帐和来帐全部结平。
县联社收到参加社上划上年度县辖往来帐户余额的报单时,按规定记录本年户来帐;上划上年户余额的报单收齐后,借方报单之和应等于贷方报单之和。其会计分录:
借:存放联社款项--本年来帐户
贷:联社存放款项--本年来帐户
注:县辖往来报单、县辖往来报告表、县辖往来登记簿以及县辖往来专用章等的式样,可参考农业银行县辖往来核算办法或历次总行统编的农村信用社会计教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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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对案件的判决主文无非两种表现形式:“准予原、被告离婚”或“不准原、被告离婚”。这种惯例在审判实践中长期适用,其表述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涉及到此处的法条中均表述的是“不准离婚”。 然而,不准离婚判决有着较多不妥之处,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已无法跟上社会和法学发展的步伐,甚至严重制约着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因此,改革判决不准离婚制度已成形势之需。
  一、判决不准离婚制度之弊端分析

“不准离婚”的判决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离婚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属于典型的私法范畴。婚姻权是一种私权,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离婚自由。离婚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当然地含有男女任何一方都有权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不允许任何个人和组织加以干涉的含义。婚姻自由跟其他自由一样存在边界,不允许恶意越界,通常情况之下只能基于正当理由进行限制而不能加以剥夺,这是公认的基本法理。而“不准离婚”就有剥夺公民离婚自由之嫌。现代民事诉讼模式已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均承认法官在审判时的中立和消极地位。而“不准”表达的却是“不允许”、“禁止”之意,给人一种行政命令的感觉,体现的是法院的裁判意志,过分突出了国家强制力对公民私权的限制,明显带有“职权主义”色彩,有悖现代司法理念。

(二)“不准离婚”的判决并不能达到挽救当事人婚姻的目的。我国素有“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说法,法院也希望当事人能够尽量维持婚姻,但不准离婚并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实践中,一般要先做和好的调解。调解和好不了,法院可以做离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制作离婚的调解书。在不能调解离婚时,才可能产生不准离婚的判决。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如上的程序后,虽然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未被解除,但是双方的关系却已进一步恶化,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三)判决“不准离婚”有失法律的权威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对纠纷的权威性判断,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予以变更或撤销(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只不过是从法律上维持了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并没有可供执行的内容,况且生效判决在事实上也并没有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应有的尊重。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除时间因素之外,最终均可达到离婚的目地,“只有结不了的婚,没有离不了的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事后经协商一致,还是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或以被告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调解离婚,此时法院的判决就自然失效,成了一纸空文。当事人公然违背法院“不准离婚”的强制性判决,再进行合法离婚,同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开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玩笑,“不准离婚”的判决此时既显得苍白无力又无可奈何。

  (四)判决不准离婚容易造成家庭暴力的滋长。夫妻中之一方,特别是男方,在诉诸法律要求离婚遭受失败后,往往也就是其实施家庭暴力的开始。一方面,由于无法达到离婚之目的,心里更加痛苦,如果长期压抑控制不住,往往会以家庭暴力的形式释放出来。另一方面,由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一些离婚不成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之目的,便开始实施家庭暴力,人为制造离婚的法定条件。而家庭暴力的实施,往往又会进一步恶化夫妻之间的矛盾,酿成恶果。因为暴力之下必有抗争,抗争必然带来更疯狂的暴力,最后有可能转化为刑事犯罪,酿成更大的悲剧,如经常见之于媒体的诸多残杀妻子、毁妻容貌等婚内暴力杀人、重伤案件,就是很好的证明。中国有句古话,叫“捆绑不成夫妻”。夫妻关系既已破裂,就应予以解除,硬凑合在一起的夫妻是毫无幸福可言的。几千年来深受“捆绑婚姻”之苦的中国人,现在却堂而皇之地以法律的名义,通过“判决不准离婚”来捆绑难以维持的婚姻关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倒退,是历史悲剧的重演。

  (五)判决不准离婚违背了婚姻法关于离婚制度的立法意图。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意图看,是希望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应该说,这一立法意图是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的。当夫妻间因种种原因(包括感情因素),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的时候,其实就反映了夫妻婚姻关系的破裂。当夫妻一方因对方不同意离婚而诉诸法律时,是想寻求法律为其解除痛苦,而不是期望利用法律来维持这种痛苦。而司法实践中,法官却硬要将“不准离婚”这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判决强加在当事人头上,这与我国婚姻法立法意图是不相符的。

  (六)判决不准离婚容易产生不良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后,不少当事人会因此而到处上访,对法院纠缠不休,而且过了一定的时间后,又会向法院重新起诉离婚。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浪费法院的诉讼资源,增加当事人及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后,并没有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要求离婚的一方难以因此而回心转意,而不愿意离婚的一方也并不会因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就能得到其预想的和睦幸福的婚姻。这种判决,导致的结果往往是原被告双方的权益都无法得到保护。在不准离婚判决的制约下,原来要求离婚的一方往往会离家而另寻新欢,有的甚至重婚。而留在家里的,往往又会使夫妻间矛盾加剧。有的一方趁另一方不在时,将共同财产大量隐匿、转移、变卖甚至损毁,待判决执行时已荡然无存。有的夫妻只顾自己尽快解脱,对子女全然不顾,遗弃未成年子女,让子女流落街头。还有的妇女甚至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同自杀等等。这些情况,都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因素。

  二、完善我国不准离婚判决的对策

  鉴于不准离婚判决的上述缺陷,结合国外的离婚诉讼之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对我国的不准离婚判决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以确保法律自身内在逻辑的自洽和顺畅。

  (一)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替代主要适用于“绝对不准离婚”之情形。因为既然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不符合亲属法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或者虽符合离婚实质条件但判决离婚会造成对方困难或对对方过于严苛,或者对方有合理的抗辩,则法院就应当给予否定的回应,直接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的既判力效果是阻止当事人以事实审言辞辩论终结前的离婚事由再次起诉离婚,只能以言辞辩论终结后新出现的事实或理由再诉。这一替代做法可以有效地防止重复起诉或滥诉。

  (二)采取“暂时中止诉讼”替代适用于“暂时不准离婚”之情形。暂时的时间可以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最长时间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暂时不准离婚期间,法院可以试行调解,也可以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暂时不准离婚”是一种临时性的裁判,法院应当使用“裁定”或者“命令”而不是“判决”。临时性裁判到期后如果当事人之间仍未达致和解,法院应当恢复审理。之前的诉讼主张、诉讼资料等重新被激活,不用担心被裁判既判力所遮断,因为这样的临时性裁判原本就没有既判力。

  (三)引进别居制度。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其实是对夫妻间的别居权作了侧面的肯定。但这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别居制度。别居(Separated),又称分居,是指夫妻双方之间不存在家庭共同生活,并且一方或双方拒绝婚姻共同生活之情形。该制度产生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它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在西欧实行了数百年之久,虽几经变迁,仍沿袭至今,并为不少国家所接纳。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别居制度,改革判决不准离婚制度。在离婚诉讼中设立一个缓冲机制,在缓冲期内给予夫妻双方一定的时间来调整心态,以挽救一些夫妻关系尚未破裂的婚姻。缓冲期过后,如双方矛盾仍未得到化解,则适用婚姻关系破裂原则,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已经1997年5月7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略)